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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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张家港市富兆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博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签订的《资产包(债权)转让协议》在2019年7月2日起解除。 被告南京博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家港市富兆军贸易有限公司意向金200万元并赔偿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00元,由被告南京博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南京博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我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