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借款本金1148562.51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29977.49元(截至2019年6月20日),本息合计117854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至款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浙(2017)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131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房地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206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列判决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