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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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无锡通华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78513.12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垫付费用 判决 事项 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9元,减半收取1249.5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4309.5元,由***负担12.9元,由人寿保险公司负担42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