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枞阳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枞阳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签订的《蓝天山庄商品房认购协议》; 二、被告枞阳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350000元、代办证费12600元、物业费575元,共计36317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63175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购房款全部退还之日止); 三、被告枞阳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35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2元,减半收取5666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枞阳县华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