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41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3416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45元,减半收取计322.50元,由原告***负担172.50元,被告***负担150元;诉讼保全费3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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