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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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该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三、为实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良庆区,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8 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