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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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4月至2020年12月共计9个月的投资收益款18000元;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330元,保全费11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6——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