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力鑫日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波力鑫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搏特聚合物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39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30日起以货款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被告宁波力鑫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0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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