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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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 浙江高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美生活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交纳1650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4970元,由原告绍兴荣善钢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