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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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圣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圣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约定利息、罚息、复息等71311.53元(从2019年12月18日起按《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第一项判决内容在最高额18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圣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583元,由被告宁波圣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