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郊信用社 浙江今日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归还原告宁波轿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81017.48元,并支付违约金152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207元,公告费480元,合计268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昌 人民陪审员 赵七楠 人民陪审员 陈美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代书 记员 侯 燕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