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协信远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协信远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人民币73,289.62元; 二、被告上海协信远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和合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以人民币73,289.62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被告上海协信远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部清偿本金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15.84元、保全费人民币912.66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928.5元,由被告上海协信远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