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付利息至本清时止;被告已经支付的10,000元折抵相应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1.76元,减半收取820.8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此款,被告在偿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述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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