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港市腾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朗亿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朗亿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腾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XXXXXXX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涉及已退还被告处的2台“65型”挤出机的部分于2020年5月16日解除; 二、被告张家港市腾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朗亿功能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20,000元; 三、被告张家港市腾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朗亿功能材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98元,合计诉讼费9,32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腾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