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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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俊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9年4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宁波俊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宁波俊泰置业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05元,减半收取1852.5元,由被告***、***、宁波俊泰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