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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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赣州鸿韵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赣州鸿韵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930万元及以9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4日起按年利率1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款项);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赣州鸿韵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减去年利率10%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应于被告***、被告***履行完毕上述付款义务后三十日内配合原告赣州鸿韵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即将原告赣州鸿韵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缴资本97.89万元占本案起诉之日被告江苏鸿轩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9912.11万元之比例的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 四、驳回原告赣州鸿韵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76.20元[原告赣州鸿韵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预缴],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101,281.21元,由原告赣州鸿韵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37,994.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赣州鸿韵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预缴],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