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城隍庙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01执201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涵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申请将被执行人上海涵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上海涵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上海涵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董琛剑 审判员沈文轩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航令 书记员张航令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