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东海水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东海水泥有限公司货款34779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日起,以3477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保全费2320元,由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