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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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利息6413.15元,并支付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6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认的借款中的200000元及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如有以上行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7416元,减半收取3708元(本院实际按3708元收取),由原告***负担12元,被告***负担36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