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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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购车款13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购车款135000元利息,利息第一阶段自2014年3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第二阶段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室实际付款之日。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已付15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邮寄送达费3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