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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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上海安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894.74元、保函费500元,并以34894.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郑州鹰之翼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卡萨布洛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上海安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豫L×××××,车架号为LJ8F7C5H4FB002060的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上海安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保全费668元,共计1378元,由原告上海安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8元,被告***、郑州鹰之翼贸易有限公司、***、***、***、***、***、***、***、***、郑州卡萨布洛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