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微信账户及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520000元或等值于被申请人***名下×××号车辆(保全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留置、转让)予以保全。

二、查封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二年;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7-07
发布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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