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4执2245号 李某甲、马某某、李某乙、李某丙: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4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后,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自动履行案件款17350元,下余案件款被执行人已履行至(2019)陕0824至4636号案件中,案件款已兑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95元被执行人李某丙已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24执224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26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