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4执2245号

李某甲、马某某、李某乙、李某丙: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4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某某、李某乙、李某丙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后,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自动履行案件款17350元,下余案件款被执行人已履行至(2019)陕0824至4636号案件中,案件款已兑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费95元被执行人李某丙已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24执224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26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裁判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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