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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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128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26000元的利息1170元、利息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86800元的利息3906元、利息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1128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保全保险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预付145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保全费1170,合计2620元,由原告***负担172元,被告***负担24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