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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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 绍兴非尔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奥唯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滨海新城洪发五金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91976.48元; 二、被告绍兴奥唯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1900元,已支付原告30000元; 上述一、二两项经折抵,实际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支公司支付原告***163876.48元,支付被告绍兴奥唯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281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5元,减半收取计1928元,由被告绍兴奥唯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