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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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4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 二、青海万兴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3000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1120元,由青海万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784元,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33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照此比例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青海万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余41120元退还青海全丰祥矿产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8784元,退还青海万兴实业有限公司123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05-03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