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5973号

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

负责人:田进宝,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年*月**日出生,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4月**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玮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萌

裁判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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