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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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银川市金凤区芝士猫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4298号 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嘉祺图文设计制作经营部,住***。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银川市金凤区芝士猫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怡。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3月**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嘉祺图文设计制作经营部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市金凤区嘉祺图文设计制作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杨晴雯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汤艳宁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