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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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恒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恒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交付互助县威远镇彩虹大道16号古城旅游度假村5幢1单元5楼151室房屋一套; 二、被告青海恒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67617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违约金439050元×274天×0.1‰/日+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2月20日违约金439050元×965天÷365天×4.75%),并自2019年2月21日起以4390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被告实际交接房屋之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二原告负担805元,由被告青海恒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