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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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797,676.2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截至2019年8月4日的贷款利息11,541.69元、罚息202.4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以797,676.2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的贷款利息、罚息;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律师费40,500元; 五、若被告***、***到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及第三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与被告***、***协议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秀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与第三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债权比例优先受偿,上述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49.60元、财产保全费4,769.60元,合计10,919.2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