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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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盛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盛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25,888元、鉴定费人民币15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7,3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已减半),由被告长春盛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52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