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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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456286.5元、利息5640.47元、罚息8.59元、复息28.33元,合计461963.89元。2019年3月31日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如被告***未清偿上述债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分行在未清偿债务范围内对被告***位于兴庆区星光华小区B区19号楼2单元602室房产及阁楼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