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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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 甘肃友联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5民初12号 原告: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1,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友联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2,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曹某2住甘肃省天水市。 被告:***,住***。 原告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因与被告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甘肃友联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曹某2、***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天水麦积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胡兰斌 审判员白瑞 审判员曹小龙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芬 书记员马志钰 书记员马志钰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