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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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保20号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被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沙小龙与被靳颖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21年4月29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121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靳颖账户内资金1000000元。 经执行,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靳颖在中国银行大通县支行尾号为xxxx账户中的存款30030.15元,尾号为xxxx的中国邮政银行账户不在被执行人靳颖名下,故未做冻结,此案已保全完毕,故此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