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保20号

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被申请人***,公民身份号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沙小龙与被靳颖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于2021年4月29日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121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靳颖账户内资金1000000元。

经执行,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靳颖在中国银行大通县支行尾号为xxxx账户中的存款30030.15元,尾号为xxxx的中国邮政银行账户不在被执行人靳颖名下,故未做冻结,此案已保全完毕,故此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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