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300元、护理费1401.2元、交通费11元、误工费4154元,合计9866.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728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复印费36元,合计8322.6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担260元,原告负担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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