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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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2523执409号 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振勇、王振存、毕月英、魏占民、魏花: 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振勇、王振存、毕月英、魏占民、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2260.72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79566.44元,其中,本金70000.00元,银行计算的利息及罚息7778.94元,执行费984.00元,诉讼费803.5元,共计79566.44元,其中王振勇交付4000元,魏占民交付24502.77元,魏花交付17099.57元,王振存交付13964.10元,毕月英交付20000元,共计交付案款79566.44元,交至法院账户55575.24元,本院已于2021年5月26日将该款转付给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案款(现金)由各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当场交付给申请人。至此,青海贵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青2523执409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