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海东市乐都区锦程驾驶员培训学校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海东市乐都区锦程驾驶员培训学校之间的《青海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 二、被告海东市乐都区锦程驾驶员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培训费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海东市乐都区锦程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