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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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设备到期租金64777.33元(截止2021年3月5日)、未到期租金143799.85元,违约金为5814.46元(2019年12月5日至2021年3月19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到期欠付的租金付清之日止期间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到期欠付的租金为基数,违约天数、利率以《售后回租协议》约定为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14700元、委托律师发函费用490元、设备留购费490元。 四、被告***对上述租金、违约金、律师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233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