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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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81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宁仲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销售员,住***。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益康大药房经理,现住本县桥头镇八一路广馨仁和世家小区x号楼x单元xxxx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青0121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标的额为37187.5元。 执行到位标的37645.5元(执行费458元),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