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                 西宁市城北区源泉机械租赁部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源泉机械租赁部,注册号XXX。 经营者:李元全。 被执行人: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寰龙特种糖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西宁市城北区源泉机械租赁部与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宁裁字第78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西宁市城北区源泉机械租赁部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9700元及利息(其中,以2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利率计算标准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二、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328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该费用已由申请人全部预缴,被申请人应将该费用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源泉机械租赁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原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作出(2020)青01执3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库房内有菊粉,要求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待可处置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经调查核实后,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凡秘能特种糖业有限公司库房内查询并查封了库房内菊粉498袋,双方均在场并协商共同寻找买家尽快处置后用以清偿部分债务。2021年4月21日,经双方确认,已找到合适买家并签订购买协议,菊粉售价为110000元,双方均无异议。因该案已达到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后,双方向本院提供了菊粉购买协议,本院依照协议核算金额后,通知被执行人向院财务缴纳了本案执行费845元。现本案已达到履行完毕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19)宁裁字第78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