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99975.57元、支付自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的利息265378.25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以本金1699975.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56元,减半收取13128元,由原告承担2626元,被告***承担1050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的费用由该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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