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启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启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被告广州市启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合作费用5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95元,由原告***负担620元,被告广州市启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75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上述履行期限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