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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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风度仕服饰有限公司 中山市衣华制衣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衣华制衣厂、***、中山市风度仕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原告中山市沙溪镇新顺怡印花绣花厂支付加工款693680.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549693.5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43987.43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693680.93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衣华制衣厂、***、中山市风度仕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原告中山市沙溪镇新顺怡印花绣花厂支付资金占用费113440元; 三、被告中山市衣华制衣厂、***、中山市风度仕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原告中山市沙溪镇新顺怡印花绣花厂返还在(2019)粤2071民初29664号案件中支付的案件受理费20322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385元以及在(2019)粤2071民初29665号案件中支付的案件受理费5479元、保全费4099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16元; 四、被告中山市衣华制衣厂、***、中山市风度仕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原告中山市沙溪镇新顺怡印花绣花厂支付律师费24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1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018元(原告中山市沙溪镇新顺怡印花绣花厂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衣华制衣厂、***、中山市风度仕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沙溪镇新顺怡印花绣花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