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
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借款本金1685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691053.20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浙(2018)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91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在2800万元的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清偿顺位以2018年6月19日编号为浙(2018)绍兴市不动产证明第0022913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准】;

三、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共同对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对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共同对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46元,减半收取6352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8523元,由浙江卓然实业有限公司、凌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凌达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华禹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凯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19-12-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