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会理县金天艾莎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2021)川0521执9号恢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521执9号恢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申请执行徐正奎、鲁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徐正奎、鲁雪梅履行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借款本金269394.87元及利息、复息、罚息等,并承担案件执行费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正奎、鲁学梅有位于泸县××镇××街道××街××号××幢××单元××号【产权证号为:川(2016)泸县不动产证明第0007771号】的住宅一套,经法院拍卖,变现308671元,扣划徐正奎银行存款1898.78元,一共执行到位标的310569.7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941元,辅拍费2469元,支付给首查封江阳区人民法院办理的(2018)川0502执保501号案件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2142元(诉讼费1122元,保全费1020元),剩余的302017.78元已经支付给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 执行费3941元已扣除,本案执行完毕。 泸县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