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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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宏德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黔0403执1358号 詹磊、詹猛、曹琴、詹敏: 本院作出的(2018)黔0403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权利人王道刚已向本院申请(移送)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限令你方于收到本通知时即刻履行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 附录 附:1、案件款元(及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执行费元、诉讼费元,共计:元(及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办部门: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3、联系电话:0851-335××××0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