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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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15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4年12月14日其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6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代理费225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负担4329,由***负担16元。(案件受理费已由***预交,执行时,由***加付***43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18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