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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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31日所签订的蚕场租赁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原告***蚕场租赁费50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此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