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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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3905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以4390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可汇至户名:北流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54×××61)。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2254元(原告已预交6127元),由原告***负担5890元,由被告***负担63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12-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