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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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返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应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利息的计算:第一部分利息应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第二部分利息应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15.4%计算)。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